從合肥市人社局獲悉,為支持企業順利復工復產,該市出臺《合肥市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實施細則》,對企業社會保險費進行階段性免、減、緩三項政策。
細則明確,自2020年2月起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業(含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以下簡稱三項保險)單位繳費部分。自2020年2月起至4月,減半征收各類大型企業等其他參保單位(包括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各類社會組織)三項保險單位繳費部分;自2020年2月至6月,對企業等其他參保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醫保單位繳費部分實行減半征收;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參照執行。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企業,確實無力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申請緩繳,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據介紹,各類企業劃型,將由人社部門、稅務部門會同企業相關主管部門通過數據共享最終確認。參保單位不需要申請減免,社保經辦機構將根據最終劃型結論,直接對參保單位實施減免。在2-6月減免政策執行期間,新成立的企業要及時辦理參保手續,社保經辦機構將會同稅務部門根據企業注冊信息按照劃型標準做好分類劃型,確保其按規定享受減免政策。已經繳納2月份社保費的企業,將重新核定參保單位應繳額,準確確定減免部分的金額,屬于減免部分的金額會同主管稅務部門辦理批量抵退,無需參保單位提交申請及報送相關資料。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確實無力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參保單位,可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緩繳期滿的次月起,既可以選擇逐月補繳緩繳期間的社保費,也可選擇于緩繳期滿的次月一次性補齊緩繳的社保費;在緩繳協議確定的期限內補繳社會保險費的,不收滯納金;超過協議規定的緩繳期限補繳的,按規定加收滯納金。
此外,減免、緩繳期間,職工基本養老、醫保(生育)、失業、工傷保險待遇不受影響,繼續按原基數和比例劃轉職工醫保個人賬戶資金。職工到達退休年齡或需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移的,用人單位應單獨為其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